2024沧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汇总最新
导语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详见正文!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 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满 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居民,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3.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 1.2倍以下;
3.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 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满35 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居民,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3.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家庭成员名下汽车合计超过一辆的;
7.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达到30万元的;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新就业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
3.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4.本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人社局备案满一年以上;
6.在市区(市本级、运河区、新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7.提出申请时在市区工作未满5年;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 18周岁:
2.本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 1.2倍以下;
3.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宅建设用地和私有住房;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人社局备案满一年以上;
5.在市区(市本级、运河区、新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是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之日转让的市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2.本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本人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本人名下汽车超过一辆的;
5.本人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 30万元的;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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