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开通商转公贷款业务通知

导语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自2024年7月22日开始实施。遇上级政策发生调整时,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正文!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压力,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事宜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商转公贷款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本市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条件: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除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一致;

  ✱申请人及配偶同意用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做抵押;

  ✱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设立居住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申请人选择“以贷还贷”方式,其商转公贷款计划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可自行选择“先还后贷”、“以贷还贷”两种方式之一:

  先还后贷:以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方式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

  以贷还贷:以公积金贷款资金+自筹差额资金直接结清原商业贷款。(此方式适用于商业贷款银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银行)。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一致,分别根据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性质(新建房或二手房)对照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取万元整数);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万元整数)。

  四、贷款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部(分中心)预受理,根据申请人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用等情况,确定办理方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先还后贷: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业贷款后,凭原商业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及明细,办理商转公贷款审批、签约、抵押等相关手续。抵押生效后,商转公贷款发放至与申请人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以贷还贷: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申请人,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商转公贷款审批、签约、顺位抵押等相关手续。抵押生效后,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同步将差额部分结清,并办理原商业贷款的结清/销户手续、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五、所需资料

  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

  转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原商业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明细;

  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需提供近2个月内的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明细;

  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直转同意书》;

  其他必要资料。

  六、贷款调控

  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原商业贷款的放款时间分批次受理,具体批次将在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批次安排的受理时间内,沧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商转公业务,需通过沧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办理,其他县(市、区)可直接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适时对商转公贷款进行调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调控措施:

  (1)实行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轮候制;

  (2)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范围;

  (3)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理。

  七、其他规定

  ✱原商业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原商业贷款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离异,离婚协议中明确或经法院判决、裁定其房屋产权归属发生转移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业务自2024年7月22日开始实施。遇上级政策发生调整时,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计划:

  为保证商转公贷款业务正常有序开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分批次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批次安排 受理范围 办理时间
第一批次 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放的商业贷款 自2024年07月22日开始办理
第二批次 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放的商业贷款 自2024年10月22日开始办理(提前办理通知
第三批次 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放的商业贷款 自2025年01月22日开始办理
第四批次 不限时间 自2025年03月22日开始办理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前一批次未申请的借款人可在以后批次随时申请。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业务量的变化对各批次受理时间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后会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商转公贷款业务咨询电话:

城区分中心 2175086
任丘市分中心 2251806
黄骅市分中心 5238018
渤海新区分中心 5766183
渤海新区分中心(中捷) 5837205
河间市分中心 3226020
沧县分中心 5510738
泊头市分中心 8261908
青县管理部 4205522
肃宁县管理部 5013510
献县管理部 4636905
海兴县管理部 6610300
盐山县管理部 6221001
孟村县管理部 6762956
南皮县管理部 8859169
东光县管理部 7500816
吴桥县管理部 7275111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XkOCaKsE_Weoq4H-XEF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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