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沧州违反养犬管理办法处罚规定有哪些
导语 最新通知!《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啦!
2021沧州违反养犬管理办法处罚详细规定:
法律责任
第一条:严格管理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二)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外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计入处罚记录;
(二)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管理区内,出院遛放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原因外出时,未对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收容犬只;
(二)一般管理区内,未拴养或者圈(笼)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收容犬只;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多人投诉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收容犬只;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八条: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养犬个人信用记录。
除前述有关收容管理的规定外,养犬人在一个年检周期内受到五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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