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总则
导语 最新通知!《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管理费用支出,列入政府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养犬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管理收容场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涉犬经营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财政、发改、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公益宣传。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依法协助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备案登记等义务,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科学养犬,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投保犬只责任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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