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沧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导语 2024沧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比例详见正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缴费比例。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全部由财政负担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7.4%(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7%,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在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时,上半年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下半年按新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上半年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下半年按新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当月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以本人当月(足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当月(足月)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或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9.4%(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4%和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已经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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