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张村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导语 张村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张村乡有奖举报电话为0317-4671004,详见正文!
张村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张村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乡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村乡有奖举报电话:0317-4671004
张村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