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柳庄子小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导语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运河区柳庄子小区的补偿安置公告,详细内容请看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转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公告

  柳庄子小区管委会及有关居民: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沧州市 2023 年度第 16 批次建设用地转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

  一、转用收回范围和目的

  拟转用收回你小区位于沧河线南侧、迎宾大道西侧的土地,面积约 0.4604 公顷。征地范围图见附件。转用收回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收回你小区土地 0.4604 公顷,均为农用地 (其中耕地 0.0160 公顷)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冀政发[2020]5号 ) 执行,为217.5万元/公顷 (14.5 万元/亩),计 100.137 万元,支付给被转用收回的小区管委会后按有关规定分配。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方式及标准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沧政办规[2023]1号) 执行。经确认,此次转用收回土地不涉及居民住宅。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对象认定标准:户籍和土地权属等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冀政发 [2020]5号)和《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沧运政办字[2020]48号)文件,按照征地区片价的 30%缴纳社保费

  五、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拟转用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运河区市场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六、异议反馈渠道和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对转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居民认为转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3 年10月27日至2023 年11月27日特此公告。

  联系人:司晓晨 联系电话: 0317-5507219

  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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