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哺乳期女职工有什么劳动保护吗

导语 沧州哺乳期女职工有劳动保护,如: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详细内容请看全文。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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