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导语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地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详见正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地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同基本医保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补缴说明: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再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以办理补缴时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依规为职工参保缴费导致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其余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个人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办理补缴时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军人医保相关说明:

  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军人服现役年限、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年限均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时,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符合本市规定缴费年限需要缴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筹集,不得加重个人负担,由财政部门负责将有关资金列入编制医疗保障预算。移交当年的医疗保障由原单位负责,第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医保: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在原参保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须达到本市医保规定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跨制度从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不计算为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更多说明:

  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停止其参保缴费的,不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可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了医保在职转退休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3个月(含)内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续保手续的,按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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