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政策

导语 沧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详细信息请看正文。

  沧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政策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办字〔2017〕76号)

  4.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1〕9号)

  5.河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84号)

  6.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民字〔2022〕12号)

  7.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8.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沧民字〔2023〕42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目前,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7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6024元/年(502元/月)。其中一类地区黄骅市、任丘市、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中捷、南大港,城市低保标准为10164元/年(847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624元/年(552元/月);二类地区沧县、青县、肃宁县、泊头市、河间市,城市低保标准为9240元/年(7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024元/年(502元/月);三类地区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孟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8712元/年(72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460元/年(455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7.实行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地方,执行本地发放流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沧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贴】可获沧州各项补贴政策申请指南、申请条件、补贴金额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