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导语 沧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详细补贴对象和流程请看正文。

  沧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我省规定的条件: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其他有关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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