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疫情期间沧县进口物品管控要求

导语 进口物品需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

  为防范新冠病毒由物及人传播风险,请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进口物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持续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

  一、严格落实源头管控要求。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不得购进;建立进口物品全过程追溯制度,如实记录采购、接触员工、加工过程等记录以及购货者详细信息。

  二、严格落实进口物品报备管理制度。国外或国内第三方进入我县的所有进口物品(含汽车配件、样品及退货、返修物品等),在抵达我县24小时前,由购买接收企业(个人)主动向有关部门及县卫健局(联系电话:3051800)报备。车辆物流运输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联系电话:3160909);农资及农牧业产品等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联系电话:5205226);生产领域工业产品及其他有关商品物品货物向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联系电话:5130015)报备。货物到达后,由卫健局对货物、车辆、人员、环境进行核酸检测。检测采样后,购货单位在卫健部门指导下进行消毒。

  三、严格落实加工销售过程管控要求。进口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经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使用、销售(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物品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生产加工前、后使用的器具分开放置;按照“指南”要求对场所、环境、设备、器具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外来人员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配齐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每周核酸检测制度。

  沧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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