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沧州网络谣言和泄露个人信息举报方式
导语 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和违法信息。发现微信群、朋友圈等传播的无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音视频和文字等涉疫情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沧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沧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涉疫情网络谣言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疫情网络谣言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凝聚起齐心抗疫的强大合力,沧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沧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提高对网络传播信息的甄别力,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得发布、转发、传播、扩散。对微博、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截图、视频、音频和文字信息,不得随意转发传播。对已经发布、转发或评论的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及时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和违法信息。发现微信群、朋友圈等传播的无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音视频和文字等涉疫情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要主动广泛宣传防疫知识,加强自我防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三、全市各类网站、自媒体和网络平台账号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凡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或因发布不实信息造成谣言传播扩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办将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群主、管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未经允许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违法活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群众和网络平台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辨别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为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举报电话:
沧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7-2169977
沧州市公安局:110
举报邮箱:czxxjubao@163.com
沧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沧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2日
温馨提示:关注【沧州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聊天窗口回复【举报】,可获沧州各类举报电话;包括妇女儿童犯罪线索举报电话、各区市县公安局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