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导语 沧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补助对象是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最高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详细信息请看正文。

  沧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3.中共沧州市委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18〕5号)

  二、主管部门

  沧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缩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乡差别,2018年起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乡一体化,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职工年最低工资较高的标准发放;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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