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导语 沧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及材料等详见正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二、保障对象
(一)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申请人具有城区(运河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运河区、新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申请家庭成员在高速合围区(京沪、京台、石黄高速)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申请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已满6个月,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2.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运河区、新华区缴纳养老保险。
3.申请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社保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三、保障方式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
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运河、新华两区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摇号分配。
四、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需填写《沧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毕业证或人才绿卡;
4.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单位证明;
4.其他资料。
(三)资料说明。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特殊情况,诚信填报。
2.户籍(居住)证明。
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非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居住证。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毕业证或人才绿卡。
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4.单位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提供: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A级优秀青年以及烈士遗属等证明资料可优先进行分配。
五、其他
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