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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办理收养解除收养规定
沧州收养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7-06-05 15:55:04
收养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收养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3、收入证明和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4、2个以上证明人捡拾弃婴证明、弃婴捡拾地派出所报案证明、弃婴入住福利院证明和收养人与福利院收养协议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沧州市青县民政局

电话:0317-4021029

地址:沧州市青县京福南大街23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沧州市民政局联系方式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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