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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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
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支付: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参保人员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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